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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粗心签错合同 打输官司(二)

http://www.cqfcw.com/news/2004/ 2004-10-3 16:50:12 打印】 【关闭

告上法院最终败诉

  甄小姐本来是满怀信心,认为可以讨回属于自己的“公道”,但是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却让她真正陷入了尴尬和后悔的境地。法院判决她败诉,要求她按照购房合同上的约定向开发商支付近9万元的购房差价!原来,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实质含义解释,该合同签订之后,甄小姐与开发商已允许所购房屋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存在误差,而且无论误差超过或减少多少,均采取多退少补的方法进行结算。也就是说,由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太掉以轻心,甄小姐忽略了保护自己购房后的利益,同意了开发商提出的“多退少补”的条款,她也就不得不按照合同约定补交多出的20来平方米的房价。“也怪自己当初买房时想得太简单,没有要求签订额外的协议,以至于现在有苦说不出,这些钱算是买了教训。”甄小姐对自己的遭遇非常无奈。

  面积变大只能自认倒霉?

  甄小姐的情况在房产交易中出现并不是个别现象。一般置业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屋面积的条款,在合同履行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实测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买家可向销售方索要退款;二是实测面积多于合同约定面积,这时无论多出多少平方米,买家都要按实测面积补足多出面积的全部房款,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出退房。甄小姐遇到的自然是后一种情况,从目前房地产交易因使用面积产生纠纷的情况看,这种情况占绝大多数,因为这种操作方式既有利于销售方在售房时以相对较低的房价款吸引购房者,而过后却可以要求买房人补足多出面积的房款。既然合同中有约定,买房方没有依据不交这笔款,只能自认倒霉。那么如何才能维护购房者的利益呢?法律专家指出,购房者应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求修改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面积误差责任可在合同中约定

  针对甄小姐遇到的问题,岳成律师所袁雪律师分析指出: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是可以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与竣工后的实测面积存在误差的,但是,误差的大小应该注明一定的合理范围,如果误差超出了约定的范围,就应该是开发商方面违约,没有履行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因此,如果销售方所交房屋超过双方约定的面积误差范围,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由此看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作为购房者应该要求开发商修改该条款内容或另签订补充协议。一般来说有两种修改方式可以考虑。第一种方式,应该在附带条款上注明:房屋竣工后,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假设按此比例,下同),不再结算;误差超过3%的,购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赔偿因此而给购买方造成的损失。而另外一种方法则是在购房条款中约定:房屋竣工后,如合同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双方按销售价格进行结算;误差超过3%的,购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负责赔偿因此而给购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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