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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颁布8月起实施

http://www.cqfcw.com/news/2004/ 2004-10-3 16:55:38 打印】 【关闭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和中国民航总局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有关部门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及时解决招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和查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办法》总体把握《招标投标法》原则和精神,根据招投标活动实践的需要,就投诉主体、投诉处理程序、部门职责分工等问题做了细化和补充规定。

《办法》对投诉主体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办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为了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诉权利得到及时实现,促进行政监督公开、透明,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办法》设定了严密、公正的投诉处理程序,规定了投诉时限、受理条件、受理期限、回避制度、调查取证程序、处理时限等。

为有利于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办法》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商务、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同时,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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