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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户是否计发住房补贴

http://www.cqfcw.com/news/2004/ 2004-9-29 18:15:48 打印】 【关闭
 这里所说的私房是指那些没有租住公房的职工,包括拥有私房产权、家在农村租住私房、在房改中购买了公房等几种情况。1988年初,国务院明确规定:“对那些非住房租赁公房和拆迁户的职工,在其不交纳住房公基金期间,不予发券“即不发给提租后的住房补贴。

    当时规定,经过三、五年的努力,到1990年房改要在全国城市和县镇全面铺开,进入实转,做到公房按5项因素计租。同时指出:这一步改革完成之后,下一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随工资调整,逐步把住房券理入工资进入企业成本(机关、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经费);把住私房和家庭农村的职工纳入住房改革范围。当时为了养活房改起步时财政和企业负担,规定了私房不发给住房补贴。但在同一文件中又规定,房改中购买公房职工可以得到和租住公房职工相同数额住房补贴。

    到1990年4月,国务院房改办在全国部分省市新房新制度座谈会上提出”优惠购房后,不再补贴(发券)。“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转发了座谈会《综合简报》,后来大多数地区按此精神执行,但这些精神没有出现在以后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的房改政策规定中。发放住房补贴的理论依据是,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不足。在低租金情况下,住公房的职工得到物质利益的补偿(住房实物分配),而住私房的职工却没有得到。由于我国工资的统一性,不论住房如何,工资收入是同样的。

    因此,尽管每年国家和企业用于住房福利的投资数以百亿元,但实际都是住公房职工享受了这种暗贴。另一方面以实际来看,如果公租住公房职工提租才发补贴,其它职工没有,将来同一单位职工因住房不同,工资悬殊很大,不利于转化理入工资。目前的城市如广州市规定,住私房或购买公房的职工计发6%的住房补贴。这样有利于鼓励职工购房,又有利于将来补贴进入工资,是一种比较积极的作法。 

                              (好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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